(2017)浙02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城区光辉模板材料店、余姚市悦盛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城区光辉模板材料店,余姚市悦盛模具厂,芦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光辉模板材料店。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冶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699917-9。经营者:赵光明,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朗霞街道西墟村张伯堰10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2********。被执行人:余姚市悦盛模具厂。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盛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L3648017-6。经营者:芦波文,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芦波文,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光辉模板材料店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悦盛模具厂、芦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已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