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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麻加什西与鲁吉然才让合伙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麻加什西,鲁吉然才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30号原告:林麻加什西,男,土族,粮农。被告:鲁吉然才让,男,土族,粮农。原告林麻加什西与被告鲁吉然才让合伙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原告林麻加什西于2017年5月1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麻加什西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麻加什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元李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福财书 记 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