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麻加什西与鲁吉然才让合伙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麻加什西,鲁吉然才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30号原告:林麻加什西,男,土族,粮农。被告:鲁吉然才让,男,土族,粮农。原告林麻加什西与被告鲁吉然才让合伙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原告林麻加什西于2017年5月1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麻加什西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麻加什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元李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福财书 记 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