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王和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康,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被执行人王和平,男,生于1972年5月19日,汉族。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王和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597.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和平名下豫U335**三菱牌汽车一辆;于2017年4月18日分别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和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路营业所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支行的银行账户,同时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在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王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王和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腾达和平货运部、王和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2016)陕7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