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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卢雪飞,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老城镇卢营行政村卢营村**号,身份证号4127281995********。解除保全申请人:卢红旗,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老城镇卢营行政村卢营村**号,身份证号4127281972********。被申请人:韩某1,女,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韩某2,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卢雪飞、卢红旗与被申请人韩某1、韩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豫1624民初16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韩某1、韩某2、陈某银行存款70000元;查封卢雪飞提供的担保财产豫P×××××小型轿车一辆。卢雪飞、卢红旗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卢雪飞、卢红旗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某1、韩某2、陈某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卢雪飞提供的担保财产豫P×××××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