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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500号原告: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鹿耳村*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855166A(1/1)。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祥,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宁,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贞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