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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春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洛光,金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李洛光,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新临路单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06250013被执行人金春兰,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人民路南新四组18。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03080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洛光与被执行人金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金春兰财产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洛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春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