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得强与马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得强,马进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63号原告曹得强,男,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进荣,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曹得强诉被告马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曹得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得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得强负担。?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