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岑某忠、岑某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忠,岑某底,岑某胜,岑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岑某忠,男,1953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岑某底,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岑某胜,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岑某钢,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岑某忠、岑某底、岑某胜与岑某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