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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二建、王学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二建,王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付二建,男,1973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06159。被执行人:王学保,男,1971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菏泽市高新区庄61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二建与被执行人王学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为55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