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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秀容与程必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容,程必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313号原告:王秀容,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必章,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容与被告程必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容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秀容负担。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