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红与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993号原告陈红,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法定代表人唐太明。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重庆晋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