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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欧阳增朋诉段晓军、朱约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增朋,段晓军,朱约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13号原告:欧阳增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禄,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晓军,男。被告:朱约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增朋诉被告段晓军、朱约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增朋以双方己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增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欧阳增朋承担。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开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