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冯国栋与文星才文益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栋,文星才,文智平,文益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60号原告:冯国栋,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易良尧,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星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金诚,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文智平,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文益芬,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冯国栋与被告文星才、文智平、文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栋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国栋负担。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