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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冯国栋与文星才文益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栋,文星才,文智平,文益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60号原告:冯国栋,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易良尧,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星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金诚,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文智平,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文益芬,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冯国栋与被告文星才、文智平、文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栋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国栋负担。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