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亭玉、张京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亭玉,张京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4号申请执行人任亭玉,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京昌,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现住山东省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亭玉与被执行人张京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