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双喜与王荣前、何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喜,王荣前,何祖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574号原告李双喜,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地址:共青城市。诉讼代理人胡金春,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前,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地址:福建省浦城县。诉讼代理人何云,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祖芝,女,1969年4月2日出生,地址: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喜诉被告王荣前、何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屹东人民陪审员 王淑平人民陪审员 蔡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