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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宇与被告田洪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田洪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787号原告:唐宇,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被告:田洪卫,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原告唐宇与被告田洪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唐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宇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宇负担。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