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祥国、凌必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国,凌必英,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39号申请人:孔祥国,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凌必英,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世界花园欧洲一条街副二楼(铜官山区金口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机构代码:054841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国、凌必英与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