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飞与孙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孙庆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503号原告:徐飞,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瑞,男,1955年11月21日生,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礼,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帅,男,1990年11月10日生,系孙庆礼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飞与被告孙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徐飞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少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