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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飞与孙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孙庆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503号原告:徐飞,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瑞,男,1955年11月21日生,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礼,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帅,男,1990年11月10日生,系孙庆礼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飞与被告孙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徐飞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少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