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池占友与谷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占友,谷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265号原告池占友,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11月09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谷永飞,公民身份证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个体。本院受理原告池占友诉被告谷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池占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永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占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占友撤回对被告谷永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池占友负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