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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州区赵记食杂店与刘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州区赵记食杂店,刘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827号原告:秦州区赵记食杂店。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光明巷东段*号。经营者:王东莉,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瑞(系王东莉之子),男,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刘洁,女,汉族,个体经营者。原告秦州区赵记食杂店与被告刘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秦州区赵记食杂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州区赵记食杂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秦州区赵记食杂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