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与刘国亮、丁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刘国亮,丁海军,李成方,汪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327号原告: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24层2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75638W。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国亮,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丁海军,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李成方,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汪丽霞,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亮、丁海军、李成方、汪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自负,退回原告1330元。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人民陪审员 罗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灵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