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郝斌宏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95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