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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振贵、孙丰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贵,孙丰金,曹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曹振贵,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东,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丰金,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曹淑贞,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振贵与被执行人孙丰金、曹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祭增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