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3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1执19号薛某某,男性,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平武县旧堡乡双泉村。马某某,男性,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阆中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马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文举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长 山 审 判 员 李 明 鹏审 判 员 多吉东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