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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1执19号薛某某,男性,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平武县旧堡乡双泉村。马某某,男性,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阆中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马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文举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长 山    审 判 员 李 明 鹏审 判 员 多吉东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