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赵某某,上海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顺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力商用厨房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230号申请人吴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顺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力商用厨房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诉被执行人赵某某、上海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顺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力商用厨房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赣0983民初3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