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周隆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周隆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998号申请人: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为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周隆,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何周隆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周隆价值4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金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何周隆价值4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林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