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英,绥芬河市新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英,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邮政局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周艳秋,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1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