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举高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举高,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396号原告:韩举高,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会,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58号海关办公楼。负责人:柳保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喜莲,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举高诉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举高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举高撤回对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韩举高负担。审判员 杨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