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时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河坝梁。法定代表人:罗文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来凤生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