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5执异3、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政、内江资中县民银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孙华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政,内江资中县民银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华清,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025执异3、4、5、6号之一异议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龙志平,总经理。原告:王政,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内江资中县民银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柏,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裕宁,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孙华清,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欧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诉被告周裕宁、孙华清、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川1025民初742号、743号,原告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裕宁、孙华清、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川1025民初744号、745号四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分别作出(2017)川1025民初742号、743号之一民事裁定,(2017)川1025民初744号、745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7年3月8日查封了“金山·御景蓝湾”房地产项目的208套房屋。财产保全执行中,异议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该208套房屋的查封。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政、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兰文琼等人购买的82套房屋的查封(除其中三套不属本院查封的外均已解除)。异议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7))川1025民初742、743、744、74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顾 丽人民陪审员 何姗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