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字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宗金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白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宗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白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字4381号原告:廖宗金,男,汉族,194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白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白云村5组。负责人:金武坤,男,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廖宗金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白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宗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宗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宗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宗金负担(已纳)。审判员 潘勇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