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巴图巴音、梁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巴图巴音,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巴图巴音,男,蒙古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梁君,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王志刚申请执行巴图巴音、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巴图巴音、梁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法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