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殷国庆与镇江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殷国庆,魏凯,魏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沃得雅苑27幢第一至二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魏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国庆,男,1951年3月27日生,住镇江市。原审被告:魏凯,男,1976年11月14日生,住镇江市。原审被告:魏芸,女,1978年8月11日生,住镇江市。上诉人镇江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国庆、原审被告魏凯、魏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镇江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知其向本院交纳上诉费4800元,上诉人在收到催缴通知后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