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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361号原告:段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某食品店经营者:汤某。原告段某与被告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段某负担。审判员  钟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