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361号原告:段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某食品店经营者:汤某。原告段某与被告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段某负担。审判员 钟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