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建春,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杰,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袁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袁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帅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杰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