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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4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郭士民、齐秀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郭士民,齐秀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3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住所地肇州镇和平街八厂东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希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东,男。被告郭士民,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齐秀文,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被告郭士民、齐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滕 岩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