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1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晓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晓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1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晓倩。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1735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被执行人范晓倩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7508.45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142.5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晓倩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范晓��名下有存款,但所有的银行存款仅有几十元,目前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范晓倩名下没有车辆。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暂时无法执行完毕。2018年5月10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申请暂时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11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朱晓云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