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利、毕红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利,毕红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利,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红顺,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上诉人张国利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上诉人张国利上诉状的地址邮寄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2470号缴费通知书以后,上诉人张国利未按照该缴费通知书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军审判员 刘庆武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