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周金法、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法,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法,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庆区五象大道1号鑫利华商厦2308号。法定代表人何凯。周金法与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8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金法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金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金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执5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