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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华苏与罗安素、罗安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苏,罗安素,耿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许华苏,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罗安素,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耿希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安素于中国农业银行习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安素在中国农业银行习水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8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