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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秀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秀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800号申请人: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9号。法定代表人:姜宝立,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孟秀丽,女,1971年3月10日,汉族,现住三河市。申请人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秀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秀丽所有的、提存于三河市公证处人民币550000元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秀丽所有、提存于三河市公证处的提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国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