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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邓升文与李小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升文,李小强,王福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599号原告:邓升文,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升刚,系原告哥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住白银市白银区。第三人:王福德,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原告邓升文与被告李小强、第三人王福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邓升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升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升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邓升文负担。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