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宏耀与刘志刚买卖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180号高宏耀、刘志刚:申请执行人高宏耀与被执行人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人民法院执行内容的(2016)陕0304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宏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受理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刚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1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10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