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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催6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姜玉国,总经理。代理人:高素娟,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智勇审判员刘伟审判员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