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丽莉与闫亮亮、临汾市好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莉,闫亮亮,临汾市好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韩丽莉,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亮亮,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好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锦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丽莉与被执行人闫亮亮、临汾市好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亮亮、临汾市好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案中有执行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闫亮亮、临汾市好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案执行款217383元(其中本金150000元、利息6300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21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