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耿庆平、耿宏阵等与徐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平,耿宏阵,徐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92号原告:耿庆平,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耿宏阵,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徐玉山,男,1975年4月生,住睢县。原告耿庆平、耿宏阵与被告徐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耿庆平、耿宏阵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庆平、耿宏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耿庆平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国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