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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靳建、周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周小敏,李利,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建,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周小敏,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被执行人李利,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建与被执行人周小敏、李利、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