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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相君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琳,刘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琳,女,1993年03月0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相君,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琳因与被申请人刘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荣法民初字第05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院长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渝0153民申12号裁定,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刘相君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相君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刘相君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荣法民初字第05734号民事判决书。原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审原告刘相君负担。审 判 长 林         超代理审判员 刘成琼人民陪审员钟历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