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刑初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虎林市虎林镇中欧丽景小区。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2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丰田”牌小型客车(车内乘坐被害人林克胜),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497KM+900M处时,适逢吴世海驾驶“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左转弯,两车相撞,致赵某某、林克胜受伤,林克胜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吴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林克胜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虎林市人民医院被虎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人信息表、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自行调解书、收条;证人吴世海、林少钰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褚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泽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