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宗明与张学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明,张学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134号原告:朱宗明,男性,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学千,男性,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朱宗明与张学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学千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宗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